司法兰亭会六周年推送之二十三。2015年1月3日,推送了第一条消息。电子数据,人工智能,量子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网络安全,个人信息权利;法医、物证、生化、DNA等鉴定科学;心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侦查学等对刑事程序的分析;公检法管理;证据法、程序法新进展;辩护研究、辩护方法;复杂新型案件、宪法案件。
(感谢刘哲检察官赠书)
刘哲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首批入额检察官
曾办理山西溃坝案,设计并组织研发刑事公诉出庭能力培养平台。著有:《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检察再出发》《法治无禁区》《司法观》《法律职业的选择》。有纯原创公众号“刘哲说法”。最近我将一系列关于司法观念的文章结集出版,命名为《司法观》。之所以起这个书名,就是想强调“司法观”这个概念的重要性。司法观不仅是司法观念的简称,就像人生观,也不是人生观念的简称一样。它的意思就像我们提到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中所浮现的场景一样,它是基础性的观念,是根本的信仰,它是深入我们骨髓的东西,是在定义我们是谁的东西,是关于司法的根本信条。办案是不是关乎别人的人生,法要不要向不法低头,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是否要反对司法的平庸主义,是否要追求司法的终极价值,法治有没有禁区,这些都是决定了我们会成为什么样的司法者,会办出什么样的案件的观念,它们将决定司法的面貌,进而为社会做出示范。司法不仅是条文、制度,它也是通过司法者的精神塑造的,它们就是面子和里子的关系。我们在建构那么多制度机制之后,现在回想起来,关键时刻发挥作用的还是司法观,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啊。
司法观不仅是我们自己的观念,也是社会对我们的一种期待,实际上是在将良法与善治相结合,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提的新诉求,它从需求侧的角度考量司法产品的设计理念和产品路线。这是司法观的现实意义。
一是公众对法治有更高的期待。社会的聚焦点正在从冤假错案,逐渐转移到机械执法。总书记说要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体会到公平正义,也有这一层的含义。公平正义的实现不仅是宏观意义上的,而是具体而微的;不再是粗线条的,而应该是精细化的。“体会到”的含义其实就是一种感受。这份感受首先需要认真对待,也就是要重视,要深入的了解案件的处理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影响,也就是“我们办案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之所以引发共鸣,其实也是一种需要被关注的需求得以释放。其次,感受需要体会才能了解。体会作为人类情感是双向的,只有你体会到他,他才能体会到你,只有当司法官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考虑的时候,当事人才能体会到司法的温度。最后,有些犯罪存在一定的社会原因,有某种不得已之处,尤其在社会转型发展时期更为集中,且容易引起共鸣。因此当事人和公众希望司法机关对此有所理解和体谅,如果我们不顾这些社会问题,就很容易产生社会性的机械执法,给人一种不食人间烟火的冰冷感。
二是司法官对自身有更高的要求。这种对机械执法、司法平庸主义的反思之所以能够引起共鸣,实际上体现了一种集体的反思,体现为我们对自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同理性,对当事人要有一份了解之同情,这种同情不是感情泛滥,而是对犯罪特殊性的了解、对犯罪起因的深层理解,以及对案件整体处理的综合把握。还有人性洞察力,也就是司法不仅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本质含义。能够综合自己的社会阅历、经验判断和法律逻辑,洞悉犯罪的真实动机,以及伦理检验能力,就是通过常情常理常识去判断法律逻辑的实质合理性,也就是用善治弥补法律的缺陷,这对于成文法国家尤其重要。
三是新的共识正在逐渐形成。这种共鸣的产生除了公众和自身的需求,还有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之间的相互期待。尤其是律师对司法权力能够得到妥善的行使,司法官之间也期望对方更加合乎实质正义。围绕这些期待一些共识逐渐形成,包括人性与理性要相互结合,尤其是人性的伦理价值对理性的检验作用要充分发挥;在严格程序框架下要追求实质正义;要包容同类的不完美,也就是从进化的视角来思考对待犯罪的态度,包容是为了更好的回归和融合;要永远以积极的态度对待人性,也就是永远要有一颗柔软的内心;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不能以牺牲效果为代价等等。这些共识并不是凭空臆想的,其实也是综合当下的法治诉求的结果,相对的进行了系统化,经过这次共鸣得以确认而已。
事实上,司法观不是空中楼阁,也不是虚无缥缈的东西,它与司法制度其实是相互塑造的关系。只不过司法观更加潜在,更加不引人注意,但却更加持久,就像伦理道德观念一样,就像人生观和价值观一样,有着一种柔韧的稳定性。它没有制度规范的强制力,但它却可以直接诉诸内心,它是司法者心中的道德律令。就像人生观一样,司法观也会影响司法者的终生。表现三个方面:
在办案的时候考虑别人的人生,这是一种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司法权力观。不是把案子当作一个活儿,而是把别人的生命、自由、前途命运捧在手心里来掂量。体现的是对法律的敬畏,是把人当作人的态度,一种把办的案子当作别人人生的态度。因为只有用心体会案件背后的真实动因,才能了解案件的细节和独特性,才能具体而微的实现公平正义。因为具体才真实,这一切只有带有感情才能体会。不是把当事人当作符号,不是把案件的起因笼统地归结于“琐事”,不是冰冷的逻辑推演,是带着一份了解之同情,带着人性去实现公平正义。这其实是对人的社会属性的洞察,是对理性人假设的一丝怀疑,是对不得已的命运处境的理解,是对人类个体不完美的接纳,是刑罚功能有限性的深刻认知,也是在体现着刑罚的谦抑性。这种权力观体现的一种更高的司法境界,以善治来补充法律滞后性、模糊性之不足,避免陷入机械执法的窠臼,也就是在体现司法与立法的有机互动。司法不是在机械执行立法,而是帮助立法更好的适应这个变化飞速、日益多元的时代,结合人性进行试错检验,避免背离立法者的初衷,并与当下的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文化相契合,从而更加深刻体现法律的伦理基础和道义基础,让人更加心服口服。当然在案件的重压下,这样办案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一部分司法官选择放弃这种更高标准的追求,而选择机械化的办案,把司法当流水线,把自己当螺丝钉,效率提高了,但效果没有了保障,违背常情常理常识的个案不断出炉。表现上提高了司法效率,但是给社会埋下长久的隐患,增加社会的对立面,减损对司法的信任度,甚至滋生报复社会的情绪,社会治理成本大幅度增加。这是一种因陋就简的权力观,追求短期目标,忽略长期价值,最后使司法付出了更多的成本。当然这背后也有检力资源需要进一步优化,司法责任制需要全面落实的制度性原因,需要整体上加以解决。
让正义不但被看见,还要被看清楚。让人看不明白不是司法应当追求的,而恰恰是应当反对的。“模糊”是冤假错案的开端,而“麻木”是推手。而冤假错案主要是证据问题,而证据最怕的就是细节。这些关键的细节事实能不能被有效地证明,直接关系到整个证据体系是否扎实。这些细节不牢,整个案件结构也会轰然倒塌。有时候,笼统用一句话来概括一下疑点重重的案件,可能会容易一些,因为负罪感会小一点,但如果深入到细节,就很难再编下去了,就像瞪着眼睛说瞎话,真实有点难。因为细节离证据太近了,在没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编的每一个细节都像是在挑战自己的道德底线,这有点像远距离发射导弹与用刺刀杀人的关系一样,离得越近就会越血腥,负罪感也会越强烈。每个人都可能会撒谎,但是把谎话说得有鼻子有眼也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它直接挑战人类的心理底线和道德底线。在证据上注重细节,增强事实表述的叙述性,就是在用人性来防止冤假错案。当你对那些关键的细节写不下去的时候,那一定就是有些证据还不充分,有些疑点还没有排除,至少内心还不够确信。这个时候要做的不是轻易地把被告人送上法庭,一诉了之,而是反躬自省,反思整个案件,去补充完善相应的证据,倒逼侦查机关提高侦查质量,最后如果穷尽这些都不能完成细节的合拢,那只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程序不是走过场。检察机关处于司法程序的中枢环节,这个关口不但要把住,还要成为案件质量的传递通道,将不断提高的证据标准和审判要求及时传递给侦查环节。对检察机关来说主要就是发挥审查的实质作用,避免够罪即捕、凡捕必诉。要全面彻底的审查证据,充分把握案件的实质,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不能有丝毫含糊。也就是在事实证据上不能有任何的迁就和妥协,就是要有打破砂锅问到底的决心和勇气,从实质层面上把握住案件。审查实质化也必然意味着要发现一些侦查中的问题,有些甚至是严重的和根本性的问题,因此会通过不捕、不诉的方式体现出来,当然更多的时候是完善证据的意见。这也是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向侦查前段传递的结果。应该向侦查机关传达一个明确的信号:不按新的标准来,此路不通,从而让侦查人员主动寻找提高办案质量的出路。而且这种传播是有针对性的,质量不高的人员收到的信号也就越多,对他的影响也就越大,他引起的重视也就越大。只要有问题,就有信号反馈,即使是具体而微的问题,也会有具体而微的反馈。这些信号的反馈汇成的洪流才会冲垮以往的侦查惯性,将侦查引入更加合法、规范的轨道上来,从而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走上正轨,形成“审查-引导-反馈-规范”的良性循环。这就是审查引导侦查的基本原理。但是审查引导侦查绝不是简单地传导压力,也是在传授方法,是一种建设性的压力,是一种有方向性的引导。不是简单的捕与不捕、诉与不诉,还是指出为什么和怎么办的过程,是通过审查整合检警关系,也为庭审实质化铺平道路,这也是引导侦查的实质化,就是要解决问题。这种引导不仅是个案意义上,也是类案意义上的,甚至是侦查基本方法论意义上的,因此审查的方法论,也必将成为侦查方法论的先导,从而将审查和侦查在方法论上形成有机的统一。
司法观看似虚幻,但却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司法行为,日用而自知,对司法观的认识过程是一个从自发走向自觉,是对司法工作秉持长期主义的态度,既是司法者不断走向成熟的过程,也是司法工作不断走向成熟的过程。在我选择法律职业的时候,没有一本用以指导职业选择的书。
那时我们只是从刑事诉讼法的教材或者相关学术著作中了解到不同司法机关的不同职能,而这些依据只是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普遍性的法学理论,以及对司法情况的侧面了解。为数不多的介绍司法实务的优秀作品,往往是译作。即使具有一些本土特色的书,也只是一种外部视角,始终如雾里看花。
而今我就站在这雾里。从事刑事检察工作十六年,在省级检察机关近十年,让我获得了一个审视司法工作的内部视角,从而有机会体会司法官成长的烦恼,触摸司法的内部机理,体验法治的现实生态,认知司法的真实逻辑。
真实的逻辑没有影视作品里那样的光鲜亮丽和理想主义,但是其复杂性却是任何艺术作品所望尘莫及的。真实其实更具有戏剧性。
但是真实往往有一种压迫感,让我们感到焦虑,也会由于过于纷乱而摸不到头脑。我们经常想抽取出一两条简单的逻辑,希望能贯穿始终,但最后又不免失望。
因此我不会给出确定的答案,我把职业之间的差别、发展的路径、进化的速度尽可能真实地呈现给你,我不会剥脱你选择的乐趣。你甚至可以选择之后再重新选择,但我会告诉你重新选择必然要付出必要的成本。
而且,社会在发展,对不同法律职业的态度都会发生微妙的变化,并且这个变化还在持续地发生着,因此我们对待职业的选择也要有一种开放的眼光。
因为你选择的不是当下的职业,而是这份职业的未来。这需要有一种大尺度的历史视野。
你选择的也不是一种职业,而是在对多种职业比较之后的最优进路,而这又需要对法律职业进行通盘把握的全局视野。
之后你还要立足于自己的定位、预期、能力禀赋,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没有更好的职业,只有更加适合的职业。
而不管这份职业多么适合你,它仍然会有局限,会给你带来烦恼,让你的职业不会一帆风顺。
但没有必要马上就悲观失望,不能因为碰到一点困难就想着离开。因为每个职业都有发展的阶梯,虽然规则未必绝对公平,但也不可能绝对不公平。你需要把握的只是那些你能够把握得住的东西,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发展轨道。
而对司法现状的真实评估,对司法真实逻辑的准确把握,有助于你建立科学的职业规划,保持必要的战略定力,也能够帮助你及时做出职业切换的决定,做出正确的选择。
因此我主张一种长期主义的法律职业观,不是追求短期的地位提升和收入增加,而是应该有一种终极追求,应该保有一种从量变到质变的耐心,当然更应该坚持持续不断的法律经验累积。
我同时也主张一种开放包容的法律职业态度,因为世界的发展正在呈现一种多元的态势,所谓的行业鄙视链只是一种静态思维和眼光局限,在更加开放宽广的法治视野中,只有发展和进化速度才是我们要追求的。因此,在一个行业中发展严重受阻时,及时调整赛道也不失为明智之举。
这个基本规律也在提示着各个法律行业的管理者,法律人才存在行业间的竞争。如果封闭保守,不能知人善任,人才就会流失。不仅是个别单位的流失,甚至是整个行业的流失。而人才的流失,又将削弱一个单位甚至一个行业的竞争力。
因此,法律职业的选择同样是行业管理者所要予以关注的问题:应该关注本行业的生态现状和竞争机制是否健全完善,否则单位和行业也难逃自然选择的命运。
而单位之间、行业之间为了争抢法律人才所展开的良性竞争,必然会倒逼司法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从而产生促进法治发展的功效。
试想一个司法官都想着辞职的单位和行业,它能没有问题吗?而如果律师都要争着转行被遴选为司法官时,那司法官的地位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还需要再担心吗?
法律职业的发展和兴衰是法律人自己用脚走出来的,这是法治发展的真实逻辑。
因此,我关注法律职业的选择,我也关注通过法律职业选择的博弈所引发的法治发展。